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质量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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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时间: 2008-01-25 文章作者: 普查办 文章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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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污普办〔2008〕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质量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21号)精神,针对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组1月15日至19日在我省核查中提出的要求,为确保我省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的工作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查质量核查工作。根据国家下发的《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要求,各市、县(区)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建立清查工作的抽查、复查制度,在清查表下发、填报、审核、数据录入等环节中,做好质量核查工作。质量不合格的,不能转入下一阶段。 二、加强对普查工作人员的指导管理。各市、县(区)要及时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信息录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系统》中,并建立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责任制度,强化普查工作人员对清查数据的责任意识,要求普查工作人员必须对清查基础资料名录中缺漏的污染源做好登记,并对所填表格签名确认,保证责任到人。要充分发挥各级基层机构的指导作用,对入户清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建立清查资料审核及保管制度。要加强对清查数据的审核,建立清查数据四级审核制度,包括普查员交叉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数据录入人员审核和普查工作办公室审核,确保清查对象“不重不漏”。通过入户清查、审核等程序后,可通过两种方式及时将清查结果上报省普查办,一是将清查结果录入清查表格(注:该表格挂于http://www.gdepb.gov.cn/wrypc/Default.aspx)后,发到邮箱(zengjingfu@gdepb.gov.cn),由省普查办统一将清查表格数据导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系统》;或是将清查结果直接录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系统》,统一管理上报省普查办。要做好清查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对普查员与指导员之间的表格交接、各街镇与县(区)普查办之间的表格交接、县(区)普查办资料管理员与数据录入员之间的表格交接要进行规范,签字确认并注明交接时间。 四、细化工作安排。根据省普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的通知》(粤污普办〔2007〕37号)的要求,各地必须于2月25日前上报清查数据。目前,大部分地区才刚刚开始清查,时间非常紧迫。各级普查机构要合理安排时间,详细制订分期分步的工作方案和步骤,确保按时按质,有条不紊地完成此项工作。 五、加强信息交流。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普查工作周报制度,实行一周一报。省普查办将会在省普查网及时通报各地普查工作进展,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进度迟缓的地区改进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应以2008年1月至3月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利用海报、公开信、横幅标语等宣传资料和其他宣传手段,向普查对象宣传普查的主要内容和责任义务;积极协调当地宣传部门,联合印发宣传方案和计划,联系电台、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在网络、报刊刊登普查标语,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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