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05日
| 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 |
|
|
|
| 撰写时间: 2007-12-29 文章作者: 普查办 文章来源: | |
|
粤污普办〔2007〕42号 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粤府办〔2007〕72号)的要求,指导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我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顺利完成,现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17号)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7项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17号) 2.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19号)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