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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05日



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07-12-29 文章作者: 普查办 文章来源:
 

                                                                               粤污普办〔2007〕42号

转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粤府办〔2007〕72号)的要求,指导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我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顺利完成,现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17号)和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7项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17号)

2.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19号)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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