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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31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程序
    (一) 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2、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洋及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4、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的设施项目;
    5、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6、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7、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园林等市政工程项;城市供水;
    9、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其具体项目;
    10、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二) 项目报批形式
    1、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报批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2、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理名录),已列入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改、扩建项目及技改项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达标排放,排污量全面减少,并且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可经省环保局认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3、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4、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凡属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项目类型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由建设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环保审批部门书面确认项目报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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