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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31日



申请环保设施竣工检查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成后,在正式投入试运行之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检查。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环保设施设计说明书一式二份;
    (二)竣工工艺流程图一式五份,应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
    (三)污水排放市政管网接管图一份。
    (四)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市环保局备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环保设备竣工检查有哪些程序?
    凡限期治理项目和宾馆、酒楼等第三产业项目,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组织竣工检查,其余项目由审批处理竣工检查,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后,应在十天内组织竣工检查。竣工检查的程序如下:
    (一) 听取建设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 听取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 现场检查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四) 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五) 讨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回避);
    (六) 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初步意见。
    符合哪些条件的单位可获得同意试运转通知书(或环境保护临时许可证)?
    (一)防治污染设施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环保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
    (二)工程按照市环保局的环保审批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艺完整,设施已完成安装、调试;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技术方案和合同已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及图纸真实、准确。
    试运行后,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监测部门实施监测、每半个月向环保局报一次试运转情况和有关监测资料。
    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有多少时限?
    建设项目的试运转限期为九十天。特殊工程经报原审批环保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天。试运转的最后三十天为验收监测报告期。
    《环境保护临时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如何报送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
    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20天内将完整的验收报告书送交环境保护局。验收报告书的内容包括:(1)设计、施工和试运转组织概况;(2)经试运转验证的实际处理能力、处理效果;(3)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4)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5)各项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6)环保局的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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