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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各阶段管理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31日



   1、对环境影响较小或不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项目
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或不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的项目定址前、设计前、办理营业执照前或开工阶段,以下简称“相应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以及在竣工后报审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环保问题较复杂的项目
    ⑴项目建议阶段——提出环保初步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初步资料。环保部门应到现场察看,环保审批部门在征求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书面答复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提出是否同意该项目上报立项的环保意见。该意见应纳入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文件。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①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建设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在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环保审批部门提出批复意见。
    ②在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时,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告项目情况,提供初步资料(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资料,环保方案初步资料等),并征询环保审批部门有关该项目的环保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③对须报批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价单位编写报告书或报告表。其中须编写报告书的,应委托评价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的基本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环保审批部门审表。对须填报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填写。
    ④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开展并完成:严正声明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与结论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须编报报告书的项目若在项目建设书上报阶段已同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步开展环境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基础资料可采用项目建议书阶段资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提出的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及有关规范,突出重点论证和交代主要环保问题。
    •对处于较为敏感地区的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议价过程应征询有关单位或公众的意见。
    •对开发区(工业区)、流域开发等成片开发建设,应进行总体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完成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批的,其具体项目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编报工作可从简要求。但未完成的总体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项目应结合发展规划按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登记表的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环保审批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先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经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后,由建设单位报环保审批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是否需组织专家评审及报送份数,由环保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白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⑶项目设计阶段——报审环境保护方案。
    ①对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批复时规定的应在设计阶段报审环境保护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的基础上编写环境保护方案,报环保审批部门审核。是否需组织专家评审及报送份数,由环保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②环境保护方案主要内容
    •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方案、治理效果、排放浓度、排污量、须达到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排污方式等;污染物产生量大,难治理的项目,要说明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情况及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原有污染问题未解决的项目,要说明一并治理的情况。
    •施工期环保措施。
    •经评价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有专项防止生态破坏的环保措施。经评价对可显土流失的项目,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绿化措施。
    •环境监测计划和管理措施。
    •环保投资。
    •说明是否符合报告书、报告表批复要求。
    ⑷项目施工阶段
    ①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施工期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环保批复,在施工期需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管理程序的,应按计划要求实施监测、管理。
    ②施工期环保管理应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各地政府颁存的管理规范。
    ⑸项目竣工阶段
    ①项目竣工后试产(试运行)申报在施工期需环保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明确规定须实施竣工后,试产(试运行)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试产(试运)申报表。说明环保设施建设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提出环保设施试运行期,提出监测和管理计划,提出临时排污申请。
环保审批部门在收到试产(试运行)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会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设施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确认主体工程是否投入实物试运行,规定环保设竣工验收申报期限,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期限确定
环保审批部门可在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或审核项目环境保护方案或签署项目竣工试产(试运行)申报环保意见时明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期限,也可在试产(试运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申报期限。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期限一般为投入试产(试运行)后三个月内。一般应要:工况稳定,运行负荷达75%以上。
若项目的主体工程试产期较长,或运行不稳定,或运行规模小,影响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经环保审批部门确认,验收期限可大于三个月。若项目分期投产,若项目较长时间未达生产(运行)规模,应实施分期或分步验收。若建设项目执行由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总体工程验收程序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在项目总体工程验收之前完成报审。
    ③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要求
    ⑴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报告格式由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规定。由环保审批部门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确认选用的申请报告格式。市环保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同项目类型的申请报告格式。
    ⑵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运行概况;
    •各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污染型项目应包括污染物产生、治理、综合利用、排放及达标等情况;
    •应实施监测的项目,应有符合规范的监测数据;
    •说明是否符合法规、标准及项目环保批复要求;
    •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⑶对应实施监测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环保审批部门确认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在实施监测前,实施竣工验收监测的方案应经环保审批部门确认。监测报告应符合规范要求,内容主要包括:
    •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环保设施效果监测;
    •部分项目在主要环境敏感点或代表点的环境质量监测;
    •各项临测结论;
    •各项环保设施、环保措施检查情况,是否符合环保批复要求。
    ④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批复
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试产(试运行)后三个月内,或在环保审批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是否需组织召开环保设施现场检查竣工验收会议,由环保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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