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梅县环保局 >> 工作职责 >> 浏览文章

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31日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保护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九、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十一、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十二、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上一篇文章 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主要职责
下一篇文章 梅县环保局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