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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环保局主要职责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31日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县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行政稽查。
(三)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协调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洁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论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申报重大环保科研课题;管理全县环境科技成果和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对环保工程和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谁申报。
(八)负责组织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负责辐射和放射性废物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乡镇和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意见)、提案;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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